认可机构证券业务员工纪录册

认可机构证券业务员工纪录册载有现任及前任有关人士的资料,即在香港从事证券业务及/或《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其他受规管活动的认可机构现任及前任雇员 (详见 《监管政策手册》SB-1「对获得证监会注册的认可机构进行的受规管活动的监管」)。

根据法定注册条件,认可机构必须确保其有关人士为从事上述业务及/或活动的适当人选。根据《银行业条例》第20(4A)条,备存本纪录册的目的,是使任何公众人士能确定与其往来的人是否就某注册机构而言为有关人士;及如属实,确定该等人士的注册资料。

阁下仅可就上述列明的特定目的使用本纪录册提供的资料,资料不得用于其他目的。《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规定,使用本纪录册提供的资料于上述列明的特定目的以外的目的必须得到资料当事人自愿给予的明示同意。

金管局备存的纪录册所载资料中包括证监会及/或金管局对有关人士采取的公开纪律行动纪录。由有关纪律行动生效之日起计,该等纪录会在纪录册内保存5年。

金管局刊载本纪录册,并不构成对任何有关人士或认可机构的表现或信用可靠性的保证。

如按「继续」,即表示阁下已经阅读及明白上述声明,并确认阁下仅会就特定目的使用本纪录册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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