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機構證券業務員工紀錄冊載有現任及前任有關人士的資料,即在香港從事證券業務及/或《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其他受規管活動的認可機構現任及前任僱員 (詳見 《監管政策手冊》SB-1「對獲得證監會註冊的認可機構進行的受規管活動的監管」)。
根據法定註冊條件,認可機構必須確保其有關人士為從事上述業務及/或活動的適當人選。根據《銀行業條例》第20(4A)條,備存本紀錄冊的目的,是使任何公眾人士能確定與其往來的人是否就某註冊機構而言為有關人士;及如屬實,確定該等人士的註冊資料。
閣下僅可就上述列明的特定目的使用本紀錄冊提供的資料,資料不得用於其他目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規定,使用本紀錄冊提供的資料於上述列明的特定目的以外的目的必須得到資料當事人自願給予的明示同意。
金管局備存的紀錄冊所載資料中包括證監會及/或金管局對有關人士採取的公開紀律行動紀錄。由有關紀律行動生效之日起計,該等紀錄會在紀錄冊內保存5年。
金管局刊載本紀錄冊,並不構成對任何有關人士或認可機構的表現或信用可靠性的保證。
如按「繼續」,即表示閣下已經閱讀及明白上述聲明,並確認閣下僅會就特定目的使用本紀錄冊提供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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